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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與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匯總
幫考網校2020-03-11 15:29
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與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匯總

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在即,網校匯總了一些關于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與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這些知識點都是歷年考試中的易考點,希望大家可以熟悉并掌握住。以下就是相關的知識點匯總:

【問題1】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2.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問題2】偽造公章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合同有效、無效還是效力待定?

偽造公章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屬于效力待定。

【問題3】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問題4】8周歲以下和未滿8周歲的區別?

8周歲以下是包括8周歲;未滿8周歲是不包括8周歲。

【問題5】流押條款是什么意思?流押條款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么?

1.當事人之間關于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約定"稱為"流押條款"。

2.部分無效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條款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歸于無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流押條款,也只是該條款無效,而不能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問題6】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問題7】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

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問題8】什么是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問題9】遺失物、贓物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么?

遺失物、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問題10】抵押權、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1.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其賣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抵押不必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債務人可以繼續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的價值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擔保。
   2.質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作為債權擔保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所得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合同占有擔保財產的債權人叫質權人,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質人,擔保財產叫出質財產。當事人之間設定質權,必須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出質人必須將出質財產轉移給質權人直接占有。
   3.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在與該財產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未受清償前,債權人可對該財產予以扣留;超過法定期限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以留置財產折價受償,或者以其拍賣、變賣的價款受償的權利。
區別是:抵押權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質權轉移抵押物的占有;留置與前二者的區別在于,抵押與質權的實現必須將抵押物或質物拍賣用所得價金來抵償,而留置可以將留置物直接用于抵償。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經濟法》中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與物權法律制度的相關知點總結。大家快學習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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