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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在即,網校匯總了一些關于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這些知識點都是歷年考試中的易考點,希望大家可以熟悉并掌握住。以下就是相關的知識點匯總: 【匯總1】銀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銀行匯票是銀行作為出票人的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之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票人的匯票。 【匯總2】舉例說明地役權? 比如,甲和乙的農田相鄰,甲為澆灌自家農田必須從乙的農田里挖一條渠,此時甲可以和乙簽訂地役權合同,甲付給乙一定的報酬,從而取得從乙的農田挖渠的權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 【匯總3】別除權是什么意思? 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匯總4】什么時候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匯總5】背書附條件,背書行為還有效么? 【匯總6】公示催告的程序? 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3.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關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 5.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或者即使申報權利但票據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的,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匯總7】背書人未簽章,背書是否有效? 【匯總8】票據上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分別有誰? 1.主債務人 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指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 2.次債務人 (1)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 (2)本票上的背書人、保證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 【匯總9】物的抗辯與人的抗辯的區別? 票據抗辯分兩種,票據上物的抗辯(絕對的抗辯)和人的抗辯(相對的抗辯);物的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主張,人的抗辯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 【匯總10】持票人都可以找誰行使追索權? 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經濟法》中票據法律制度的相關知識點。大家快學習起來吧~
2020-05-30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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