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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在即,網校匯總了一些關于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這些知識點都是歷年考試中的易考點,希望大家可以熟悉并掌握住。以下就是相關的知識點匯總:
【匯總1】票據的偽造和變造有什么區別?對于這兩種行為分別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1.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他人的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其一般表現形式:偽造者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票據的變造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票據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等。
2.票據偽造法律后果包括:
(1)對偽造人:偽造人并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或者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2)對被偽造人: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問題。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假如屬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據行為無效的情形,被偽造人不承擔因為該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4)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票據變造法律后果包括:
(1)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2)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3)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如果變造人也是票據上的簽章人,變造人應解釋為在變造后票據行為人。
【匯總2】票據的提示承兌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容易混淆,是否可以做一下總結?
【匯總3】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的行使是否有先后順序?
(1)申請掛失止付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之前已經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或者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
(2)公示催告程序:指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一種非訴訟程序。
(3)喪失票據權利的當時人可以不申請掛失止付,直接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匯總4】什么是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
(1)票據能力,票據能力包括自然人的票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法人的票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須真實、合法,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括
(1)票據記載;必要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2)票據簽章;自然人的簽章,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和組織的簽章。
(3)票據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記載完畢的票據交給持票人持有的行為要件。
【匯總5】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行使哪些票據權利?
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被背書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包括: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以及票據的付款請求權以及追索權。
【匯總6】票據被保證人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對物的抗辯?
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為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票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原則上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影響,即不能行使對物抗辯。若因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可以不承擔票據責任,即能行使對物抗辯。
【匯總7】票據債務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對人的抗辯權?
1、持票人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假如票據上的全部權利均已經消滅,則屬于上述物的抗辯的情形。假如票據上仍有權利存在,只是現在占有并主張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則屬于這里的人的抗辯的范圍。
(2)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最主要的情形是,背書不連續,持票人又不能證明背書中斷之處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發生票據權利的轉移。
(3)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2、在票據行為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基礎關系上的事由對于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
3、票據債務人以其對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情形:
(1)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明知出票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
【匯總8】匯票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哪些?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有: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匯總9】如果票據被保證,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后手有什么樣的效力?
①如果出票人、轉讓背書人是被保證人,保證人履行票據債務后,被保證人的后手的票據責任消滅,但是,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票據責任仍然存在,保證人成為票據權利人,可以對其行使再追索權。
②適用抗辯切斷:被再追索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被保證人或者被保證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的保證人。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經濟法》中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匯總。大家快學習起來吧~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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