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正確答案:A】
第一步,確定應納增值稅及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
應納增值稅=(560-434)/(1+5%)×5%=6(萬元)
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560-6=554(萬元)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原價)÷(1+5%)×5%。
第二步,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434+8=442(萬元)
可扣除稅金及附加=6×(7%+3%+3%+2%)+560x0.5%0=0.72+0.28=1(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42+1=443(萬元)
第三步,增值額=554-443=111(萬元)
第四步,增值率=111÷443x100%=25.06%,適用稅率30%,速算扣除系數為0。
第五步,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11×30%=3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