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題(主觀)
題干: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定,(1)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余額以知識產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行董事和1名監事。(4)股東按照1:1:1:1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對出資及表決權事項未作其他特殊規定。公司設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許經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營理念存在諸多沖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于是股東會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間,清算組發現如下情況:(1)由于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題目:丁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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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公司解散屬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題中,股東按照1:1:1:1行使表決權,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解散公司,超過全部表決權的2/3,故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合法。

- 1 【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該公司,其后股東會、清算組的下列行為中,不違反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 A 、股東會選派股東甲、股東乙和股東丙組成清算組,未采納股東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師參加清算組的建議
- B 、清算組成立15日后,將公司解散事項通知了全體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 C 、在清理公司財產過程中,清算組發現設備貶值,變現收入只能夠清償75%的債務,遂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剩余債務轉由股東甲負責償還,清算繼續進行
- D 、在編制清算方案時,清算組經職代會同意,決定將公司所有的職工住房優惠出售給職工,并允許以部分應付購房款抵銷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 2 【簡答題】甲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
- 3 【簡答題】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 4 【綜合題(主觀)】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 5 【簡答題】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 6 【簡答題】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 7 【綜合題(主觀)】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 8 【綜合題(主觀)】丙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 9 【簡答題】甲公司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 10 【綜合題(主觀)】丙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熱門試題換一換
-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為加工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的原材料(非金銀首飾),該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直接對外出售。發出原材料實際成本為620萬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乙公司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稅額為80萬元。該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驗收入庫,其實際成本為( )萬元。
- 相對固定預算而言,彈性預算的優點有( )。
- 甲、乙、丙三位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會,則董事會成員應為( )人。
-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有()。
- A、B、C共同出資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其中C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6個月后,吸收D入股。1年后,該公司因拖欠巨額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查明,C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出資時僅值10萬元,C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5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是()。
- 根據事項(1),判斷甲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是否應選擇執行合同,說明理由,并編制當日的相關會計分錄。
- 下列各項中,屬于影響償債能力的表外因素的有()。
-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
- 下列各項可以視為保本狀態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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