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正確答案:null】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2)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4500×(1+3%)×80%=3708(萬元)。
(3)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2000×(1-5%)×80%=1520(萬元)。
(4)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對于超過貸款期限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則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120×80%+(3708+1520)×5%=357.4(萬元)。
(5)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則可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708+1520+357.4+120.61+(3708+1520)×20%=6751.61(萬元);
增值額=11167.57-6751.61=4415.96(萬元);
增值率=4415.96÷6751.61×100%=65.41%;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4415.96×40%- 6751.61×5%=142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