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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1土地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內容,需要了解的就快來看看吧!
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需征用集體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國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或拆遷補安置費。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山、荒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可無償取得。
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及《土地管理法》第40、47條的規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可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低償取得或無償取得。可見,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本方式為無償取得和低償付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第40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這是無償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別規定。這里所稱“荒地”,包括荒溝、荒丘、荒灘等未經開發利用的土地。對國有荒山、荒地加以利用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應予鼓勵。開發荒山、荒地,尤其是農、林、牧、漁業開發,其成本較高、回收較慢、回報較低,因而采用無償劃撥的做法是可取的。
四、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容及限制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能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權人不得對其權利進行有償處分。劃撥土地一般屬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并不以經營為目的,對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有違國家無償劃撥的目的。因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45條,《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6條均規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有變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符合其他條件才可轉讓、出租、抵押。但是,對于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做了較為寬松的規定。按照該規定的精神,在這種情況下出租房屋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必須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樣規定,有利于鼓勵有富裕房屋又不愿轉讓或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用地人將房屋租與他人,從而使已有的房屋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從而緩解城市房屋的供需矛盾。
實踐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將劃撥土地無償讓與其他用地單位,也可以與其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土地互換(但不得牟利)。但從本質上說,由于需要土地所有者的批準,這種權利處分不是完全自主的。與此相比較,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分無需批準,而僅僅是辦理登記手續,使用權人有完全自主的處分能力。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享有對所得土地收益的處分權。劃撥后,用地者實際控制劃撥土地,并依土地使用目的對其實際利用。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占有、使用土地而獲取土地利益,該利益包括使用土地的收益和使用土地的便利。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本身不具有處分權能,經批準適當處分以后,用地者應當繳納出讓金或將轉讓或出租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享有其劃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依房地一致原則,土地使用權的主體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主體應一致,因此,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其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以上就是關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試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知識點講解,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識點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的更新。預祝你們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土地代理人有年齡限制嗎?:根據《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土地代理人證書登記無年齡限制。
土地代理人是什么時候考試?:土地代理人是什么時候考試?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時間預計為6月份,具體以官方通告為準。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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