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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土地代理人考試還有146天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土地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內容,需要了解的就快來看看吧!
十、政策優惠住房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公民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置其購買的政策優惠住房及其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政策優惠住房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應依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年限。政策優惠住房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應依國家有關規定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關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對原公有住房占用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經濟適用房占用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根據《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政策優惠住房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進入市場的,可保留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的,應轉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有關規定確定出讓年限,并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十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在下列情況下,國家可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讓等有償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為了穩定土地使用關系,鼓勵土地投資和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損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國家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事由加以限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的規定,有上述5種情形。國家在具備法定事由收回劃撥土地時,對于用地人在土地上的投入,并非一概采取無償收歸國有的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中的第1、2兩種情況應當予以補償。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代理人考試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知識點講解,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識點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的更新。預祝你們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土地代理人有年齡限制嗎?:根據《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土地代理人證書登記無年齡限制。
土地代理人是什么時候考試?:土地代理人是什么時候考試?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時間預計為6月份,具體以官方通告為準。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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