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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5)
幫考網校2021-04-26 14:56
2021土地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5)

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1土地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內容,需要了解的就快來看看吧!

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的,應按規定的定額或比例標準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金。《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對劃撥土地上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的房屋出租做出了規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出租人將權利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權。這不同于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在轉讓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人將權利徹底讓與受讓人,由受讓人取代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地位。因此,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不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只須辦理租賃登記,以便登記機關公示和管理。

在上述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國家。依《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時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為出租人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需要注意的是,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出租的,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此時應按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另外,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的規定,劃撥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出租的,也可以經批準后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對于那些打算長期出租物業,而且對未來地價有較高升值預期的用地人來說,這不失為一種可取的選擇。

七、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抵押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同時設定抵押權時,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也應有嚴格的程序限制。因為抵押作為對債權的擔保,一旦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依法通過拍賣、變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實現抵押權。當抵押權實現時,必然發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應比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所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將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在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情況下,一旦發生抵押權實現,即產生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一樣的效果。因此,抵押權實現后,原有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存在著兩種可能:

一是按照國有土地出讓程序轉變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是繼續保持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上就是關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試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知識點講解,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識點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的更新。預祝你們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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