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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試時間一推遲至11月,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1土地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內容,需要了解的就快來看看吧!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
另外經國家征用而用地者閑置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國家依法收回后,應當無償劃撥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農民集體成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之一。
行政劃撥是建國以來一直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工商業用地、行政事業單位用地并無營利性、公益性的顯著區分,土地資源的使用分配按計劃進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這種帶有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用地制度已不適合我國的客觀情況。為了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力推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房地產市場,應逐步縮小劃撥范圍,擴大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發揮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這一生產要素中的作用,保障國家在土地資產方面的收益。但是,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對所有建設用地一律采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是不切實際的,因為這會提高公益性事業用地的成本,加重財政負擔,限制公益事業發展。所以,國家投資的基礎建設項目以及那些不能營利而又為國計民生所需要的項目,由于其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恰當的。
基于上述理由,我國法律嚴格地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投資或者其他投資者投資建設,用于非營利性目的的建設用地的使用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和《土地管理法》第54條有關于劃撥土地范圍的規定,將劃撥土地的用地范圍限定為公用事業、國家機關、基礎設施以及國家重點工程用地。
在征用集體土地基礎上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是一種廉價取得增量土地的方法。實踐中,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導致土地閑置、資源浪費的現象比較常見。所以,《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的征收閑置費、無償收回土地以及將土地交給農民集體恢復耕種,都有助于遏制這種現象,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以上就是關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試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知識點講解,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識點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的更新。預祝你們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土地代理人有年齡限制嗎?:根據《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土地代理人證書登記無年齡限制。
土地代理人是什么時候考試?:土地代理人是什么時候考試?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時間預計為6月份,具體以官方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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