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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會考試已經來臨,距離2021年考試時間也就越來越近了,備考21年考試的考生就跟著幫考網一起來看看2021年注會考試《會計》教材的最新變化!
2021年會計科目新大綱暫未公布,可先參考20年會計科目教材的變化:
2020年注冊會計師《會計》教材變化情況如下:
第一章 總論
變化:根據租賃準則修改部分內容
第四章 固定資產
變化:根據租賃準則修改部分內容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一一租賃》新租賃準則的最主要的變化是,取消承租人關于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襲了原租賃準則的會計處理規定,但改進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對其保留的有關租賃資產的權利所采取的風險管理戰略、為降低相關風險所采取的措施等。2019年財政部又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一租賃》應用指南,對相關內容做了詳細的解釋和指引。
租賃準則是2018年就已經印發的,但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教材沒有據此進行修改,且還刪除了關于租賃的內容,但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中涉及的“租入固定資產”的內容還在,2020年教材會按照新準則重新編寫,對于這個知識點,建議考生在教材出版后再進行學習。
第九章 負債
變化:根據租賃準則修改“長期應付款”部分內容
第十四 章金融工具
變化:根據新準則,繼續完善或修訂部分內容
第十六章 收入、 費用和利潤
變化:根據新準則,繼續完善或修訂部分內容
第十八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大改:整章可能會根據新準則全部重新編寫
第十九章 債務重組
大改:整章可能會根據新準則全部重新編寫
新債務重組準則的變化較大,對2020年的教材影響也比較大,建議考生等教材出版后再學習本章,或者是參照新準則進行學習。該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1).對“債務重組”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不再以“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作出讓步”來界定。
(2).明確了債務重組準則的適用范圍,將應遵循其他準則的交易排除在外,明確規定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按照金融工具系列準則處理。
(3).規范了債權人確認受讓資產、債務人終止確認負債的條件和時點。
(4).債權人受讓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按照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當前位置和狀態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S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確定受讓資產的入賬價值。
(5).債務人以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按照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損益;債務人按照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損益,不再區分債務重組利得與資產轉讓損益。
(6).債務人以債轉股方式抵償債務的,債權人以放棄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權益性投資的初始計量金額,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差額計入債務重組當期損益;債務人的會計處理沒有變化,但如果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債務人應以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
第二十二章 租賃
大改:根據租賃準則重新編寫本章內容
第二十三章 財務報告
變化:可能涉及修改少部分報表項目
綜合以上變化,2020年在注冊會計《會計》考試教材第一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二章和第二十三章會發生相應變動,變動比例超過30%。
以上就是2021年注會考試《會計》教材最新變化的相關內容!先把20年的教材先學習著,等2021年新大綱出來在著重去學習有變化的內容!
為什么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變化不是審計范圍的變化?:為什么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變化不是審計范圍的變化?審計和會計是相關的,但是注冊會計師并非對會計準則實施審計,而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無論會計準則如何改變,審計范圍都是財務報表這一畝三分地,并不是說會計準則變了,審計范圍就變了。當然,會計準則的改變可能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某些方面,注冊會計師對這些方面增加關注度是沒有問題的。
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是什么?: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是什么?《會計》《稅法》《經濟法》《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注會綜合考試幾年考完?:注會綜合考試幾年考完?注會綜合考試并沒有任何時間上的限制,幾年考完都可以。只要通過注會專業階段的全部考試科目就有資格參加綜合階段的考試。綜合階段考察考生們對于注會專業階段考試科目的綜合運用,考生們在備考綜合階段考試的時候需要根據考試大綱進行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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