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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的一方提出么?:先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的一方提出么?先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提出。先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保證人有哪些抗辯權?: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主張權利,保證人獲得時效抗辯權。保證人可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該抗辯權僅為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催告抗辯權僅適用于代為履行的保證責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
什么是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提出實現其合同權利的要求時,暫時中止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當事人是否有先后履行順序?
什么是租賃物的權屬?:租賃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租賃物一般是租賃合同中的權利主體能夠實際占用或使用的。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3)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
虛假陳述的抗辯理由是什么?:虛假陳述的抗辯理由是什么?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3)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4)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2. 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屬于《虛假陳述行政責任規則》中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如果出現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要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1)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再看是不安還是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應收票據科目核算的是什么?:應收票據科目核算的是什么?核算事業單位因開展經營活動銷售產品、提供有償服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定有哪些?: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定有哪些?根據民法總則第196條的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物權中的占有改定是什么?: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系并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占有的復合法律行為。占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占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占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占有;基于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于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但實際上已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
物權中的指示交付指的是什么?:物權中的指示交付指的是什么?是指指示占有標的物之人將物交付于受讓人。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租期屆滿后(8月1日) 由乙將該設備直接返還給丙,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對受讓人丙繼續有效。
物權的概念是什么?:物權的概念是什么?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以自己意志直接支配標的物:絕對權或對世權(絕對性)“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同一標的物上可成立雙重買賣,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的取得和行使,物權“創立了具有近代意義的物權學說。
物權法上的物指的是什么?:物權法上的物指的是什么?物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屬性,物權法上的物指的是有體物,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之物,(1)權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等均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因而不屬于物權客體。(2)權利在特殊情況下經法律規定可成為物權客體。(1)不為人力所支配(太陽、月亮、星星等)、不為人所需(汽車尾氣)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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