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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等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六)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七)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對社?;饡⑸绫;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一)對社?;饡梆B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7〕77號、財稅〔2018〕91號 、財稅〔2019〕20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
二、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免征增值稅。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二)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四)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五)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七)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八)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
(九)對社?;饡?、社?;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39號、財稅〔2016〕70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
四、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含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
(二)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含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四)同業存款。
(五)同業借款。
(六)同業代付。
(七)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八)持有金融債券。
(九)同業存單。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70號、財稅〔2017〕58號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一)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三)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保險相關
(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46號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三)符合條件的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四)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68號
(五)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68號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3號
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108號
八、黃金期貨交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8〕5號
九、上海期貨保稅交割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0〕108號
十、對中國金幣總公司出口的金銀幣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49號
十一、對生產黃金和白銀免征增值稅以及對配售黃金和白銀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據:財稅明電〔1996〕1號
十二、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2〕142號
十三、國內開采或加工的鉆石,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可憑核準單開具普通發票;不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照章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依據:國稅發〔2006〕131號
十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5〕35號
十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3〕56號
政府等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條例第十五條);
二、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小微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9〕13號、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重組轉制
資產重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3〕53號、財稅〔2011〕116號、財稅〔2011〕13號
文化事業單位重組轉制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1〕3號、財稅〔2011〕27號、財稅〔2011〕120號
轉制文化企業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4〕84號
節能環保
一、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94號
三、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97號
跨境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電信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無形資產。
四、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八、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
九、對供應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稅店運進的有關物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在海關免稅限量(限值)內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自用物品,免征關稅同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依據:署監二〔1994〕83號
十、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民生其他
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54號
二、婚姻介紹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9〕20號
五、殯葬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七、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90號
有銷售退回的如何確定銷售10萬元免增值稅政策?:有銷售退回的如何確定銷售10萬元免增值稅政策?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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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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