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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植物類
1、糧食
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麥、燕麥、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掛面、干姜、姜黃、玉米胚芽等。
備注: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蔬菜
包括:蔬菜、菌類植物、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
備注: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煙葉
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備注: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茶葉
包括:鮮葉和嫩芽(即茶青),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備注: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園藝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圓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
備注: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6、藥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以及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
備注:中成藥,稅率為16%,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纖維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以及棉短絨和麻纖維經脫膠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業產品
包括:原木(喬木、灌木、木段),原竹(竹類植物、竹段),天然樹脂(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以及鹽水竹筍。
備注:鋸材、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1、其他植物
包括: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
(二)動物類
1、水產品
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
備注: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畜牧產品
包括:牛、馬、豬、羊、雞、鴨,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以及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
備注: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蛋類產品
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備注: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鮮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備注:酸奶、奶酪、奶油、調制乳,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動物皮張
包括: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以及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
6、動物毛絨
包括: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發和羽毛。
備注:洗凈毛、洗凈絨,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其他動物組織
包括:蠶繭、天然蜂蜜、蟲膠,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骨粒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財稅字〔1995〕52號、財稅〔2008〕81號、財稅〔2017〕37號
二、回收再銷售畜禽
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三、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2、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依據: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
四、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16〕64號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他糧食企業,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
六、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不包括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依據:財稅〔2012〕75號
七、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依據:財稅〔2011〕137號
醫療、衛生
一、避孕藥品和用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264號
三、醫療機構
(一)免稅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萍膊》乐握荆ㄋ?,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9〕20號
(二)征稅
1、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法規征收各項稅收。
2、不按照國家法規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免稅。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法規征收各項稅收。
3、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法規征收各項稅收。
依據:財稅〔2000〕42號,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品種清單見附件)。
依據:財稅〔2016〕97號
科技、知識產權
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16〕70號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依據:財稅〔2018〕120號
四、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38號
區域發展
一、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橫琴、平潭企業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4〕51號
三、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有關的營改增應稅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36號
軍隊相關
一、軍隊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發〔1994〕121號
二、軍隊系統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下同),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三、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四、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五、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對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六、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七、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八、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九、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十、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十一、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并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機械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7〕135號
十二、對公安部定點警服生產廠(名單附后)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警用標志(以下簡稱"警察服裝"),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5〕59號
十三、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四、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一)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干部,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有銷售退回的如何確定銷售10萬元免增值稅政策?:有銷售退回的如何確定銷售10萬元免增值稅政策?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2020-06-11
2020-06-11
2020-06-02
2020-06-02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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