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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
一、現行繼續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
1、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21號、國稅函〔2010〕75號
2、對飼用魚油產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3〕1395號、國稅函〔2007〕10號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依據:財稅〔2001〕121號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依據:財稅〔2001〕121號
精料補充料屬于“配合飼料”范疇,可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依據:財稅〔2001〕121號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制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5〕1127號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依據:財稅〔2001〕121號
二、以下不屬于飼料的范圍
(一)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
依據:國稅發〔1999〕39號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據:國稅函〔2009〕324號
(三)豆粕
依據:財稅〔2001〕121號、財稅〔2001〕30號
(四)寵物飼料
依據:國稅函〔2002〕812號
影視
一、對電影制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財教〔2014〕56號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4〕85號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35號
文體
一、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0〕92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53 號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53 號
四、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五、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學歷教育
(一)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二)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三)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八、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八、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2號
九、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2號
十、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一、運動會
(一)對武漢軍運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1、對執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以下簡稱國際軍體會)世界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2、對執委會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3、對執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4、對執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5、對執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6、對執委會為舉辦武漢軍運會進口的國際軍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漢軍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依據:財稅〔2018〕119號
(二)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
1、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伙伴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2、對北京冬奧組委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3、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4、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來源于廣播、互聯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5、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對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7〕60號 、財稅〔2019〕6號
十二、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十三、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四、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7)66號、財稅字(1998)68號、財稅字(1998)69號、財稅字(1999)255號、財稅〔2004〕69號
支持三農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依據:財稅〔2008〕5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7〕83號
三、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13號
四、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13號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58號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8〕81號
九、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10〕97號
十、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0〕591號
十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19號
十二、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依據:財稅〔2016〕73號
十三、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198號
殘疾人
一、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52號)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不動產
一、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有銷售退回的如何確定銷售10萬元免增值稅政策?:有銷售退回的如何確定銷售10萬元免增值稅政策?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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