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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發票令7月1日起!初級會計師必看普通發票到底怎么開
幫考網校2019-01-18 15:00
最嚴發票令7月1日起!初級會計師必看普通發票到底怎么開

提醒會計人員:最嚴發票令!7月1日開始開具普通發票需要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須買什么開什么!涉及到每位報銷人員,務必提前告知單位所有人員!

2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7年第16號公告,明確: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雖然是短短的幾百字,但是含金量非常大。因為發票與我們的報銷息息相關,與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同,這個不只是涉及財務、業務人員,而是涉及到單位所有的人員,涉及到大家出差入住酒店開的發票,超市購物開具的發票,招待客人開具的餐飲發票等等。

在此重點提醒一下經常報銷的人員以及所有會計人員:

2017年7月1日起,出具或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必須詳細至品名或服務項目。不可以填寫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實務中如何理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的要求。筆者將最具有代表性的幾個問題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2017年第16號公告影響到哪些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適用范圍是: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分公司)、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公告針對的是企業,政府和事業單位沒有明確,出于謹慎原則,建議有稅號的事業單位等還是要寫一下。據此,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適用范圍可以理解為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或單位。

二、所有的普通發票都要求填寫納稅人認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凡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上有“納稅人認別號”這一項目的都需要填寫,沒有的不需要填寫。

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電子發票屬于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農產品收購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卷式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有的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有的沒有,有的需要填寫;定額發票、過路過橋費、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發票票面上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欄,不需要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三、購買方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需要填寫?

現行稅務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是否填寫,目前未作強制要求。出票方需要按照索票方的要求決定是否填寫。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提到的“稅收憑證“?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是指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這里可以明確:對于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或單位而言,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是不合規的發票,與發票抬頭填寫不正確是一樣的,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如何理解:“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這條應該不屬于是新規定,屬于反復強調的政策、規定。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管理辦法一直要求: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

需要強調的是,7月1日之后要求開具發票內容應與實際銷售情況一致。即買什么就填寫什么,不能再含糊其辭。如買復印紙填寫辦公用品,買五糧液填寫食品。

六、2017年7月1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能報銷嗎?

公告要求,針對的是開票日期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這里的“2017年7月1日”是發票開具日,不是報銷日。2017年7月1以前開具的普通發票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報銷,不受上述規定要求。

七、如何應對這一新的政策?

1.單位財務部門必須提前把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及開票要求通知到單位所有人員。

需要讓報銷人員明白,這一政策是稅務部門以票控稅的主要舉措,是強制性的。這一規定主要約束的是受票方,受票方索取普通發票,必須向開票方提供稅號(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你不提供稅號,最后遭殃的不是人家開票方,而是你單位,因為你的過錯過失,導致你取得的發票不合規,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按照稅務局的要求升級你單位的開票系統。

開票系統中,你的貨物名稱不能再是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勞保等,必須是具體的品名。按要求開具發票內容應與實際銷售情況一致,必須調整你的開票系統,以適應稅務監管的要求。

3.杜絕開具、接收不實的發票。

現在是稅務大數據監控時代,只要你單位收受了寫有你單位實名的發票,稅務那邊通過查詢發票流向是很清楚發現你單位收的這張發票的。目前從國家層面是非常重視發票違規的,防、控、打,三位一體毫不含糊!以往很多單位有一部分支出無法取得發票時,搞些辦公用品發票等拿去財務報銷的行為已經成為了不可能。

4.作為銷售方有義務提醒購買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銷售方肯定知道開出的發票樣式是否有“納稅人識別號”欄,如果有需通過各種有效的方式提醒購買方,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單位開具發票時,需已經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購買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等提醒語句。

5.建議各單位盡早安排按照公告要求報銷發票。

編輯推薦:財政部: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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