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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實施,2021年證券考試中涉及到的證券法相關內容以修訂版為準。幫考網特意分享了違反基金法的法律責任罰款項,供大家學習備考。
基金法的法律責任罰款項:
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務業務(30萬 1—5倍 10—30萬 3—10萬)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重大事項(如實際控制人等)(50萬 5—50萬)
違反規定動用募集資金(3—30萬)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罰個人)(3萬 1—5倍 10—30萬 3—10萬)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操縱證券市場(30萬 30—300萬 10—60萬)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3—10萬)
未按規定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 (5—50萬 3—30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規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10萬)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10—100萬 3—30萬)
使用基金財產從事違反規定的投資或活動(10—100萬 3—30萬)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隱匿、偽造、篡改、毀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10—100萬 3—30萬)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5萬)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10—30萬 3—10萬)
基金銷售機構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10—30萬 3—10萬)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10—30萬 3—10萬)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未妥善保存或者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10—30萬 3—10萬)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隱匿、偽造、篡改、毀損基金份額登記數據(10—30萬 3—10萬)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開展投資顧問、基金評價服務(10—30萬 3—10萬)
基金服務機構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10—30萬 3—10萬)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技術系統資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術系統資料虛假、有重大遺漏(3—10萬 1—3萬)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1—5倍 3—10萬)
未經注冊,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1%—5% 5—50萬)
其他和基金有關的違法行為(100萬 1—5倍 10—100萬 3—30萬)
今日分享時間到此結束,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繼續關注幫考網的相關資訊。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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