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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幫考網校2020-10-09 15: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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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如無銷售收入,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定為:

1. 對于新設立的企業,在前兩年內無銷售收入的,可以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內,將研發費用、技術改造費用等加計抵減,抵減額度為當年研發費用、技術改造費用的175%。

2. 對于已經設立的企業,在某一年度無銷售收入的,可以在該年度和后續年度內,將研發費用、技術改造費用等加計抵減,抵減額度為當年研發費用、技術改造費用的150%。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加計抵減的費用應當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否則將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予承認的費用,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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