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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轉讓、中止或者退回涉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稅務如何處理?

幫考網校2020-10-10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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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轉讓、中止或退回涉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稅務處理如下:

1. 銷售轉讓:如果銷售方將已開具發票的貨物或服務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方應當將原發票作廢,并重新開具發票。此時,銷售方應當將原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調整為零,同時將新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2. 銷售中止:如果銷售方因為某些原因暫停銷售,但是已經開具了發票,銷售方應當將原發票作廢,并在銷售恢復后重新開具發票。此時,銷售方應當將原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調整為零,同時將新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3. 銷售退回:如果購買方將已開具發票的貨物或服務退回給銷售方,銷售方應當將原發票作廢,并重新開具發票。此時,銷售方應當將原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調整為零,同時將新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購買方可以在納稅申報時申請退回進項稅額。

總之,銷售轉讓、中止或退回涉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稅務處理需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以確保稅務處理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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