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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執業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執業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留存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上繳至指定機構所形成的資金,下列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執業風險防范措施的表述中。A.企業應當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資金作為執業風險基金,B.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D.企業可以選擇建立執業風險基金或辦理職業保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規則是什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規則是什么?此種合伙企業的責任分擔形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以下兩種: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企業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普通企業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強制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兩類。當然退伙;(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是什么?: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是什么?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形成的虧損(虧損即利潤為負數的狀態)。合伙損益分配包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兩個方面,對合伙損益分配原則,(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是否必須要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是否必須要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必備條件之一: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咎崾尽亢匣锲髽I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是否需要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是否需要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必備條件之一: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載明。③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下列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形式的表述中: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對書面合伙協議有怎樣的要求?: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對書面合伙協議有怎樣的要求?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有書面合伙協議。(1)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2)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5)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對合伙人的人數和資格有怎樣的要求?: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對合伙人的人數和資格有怎樣的要求?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必備條件之一:(1)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什么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設立合伙企業?:什么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②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說法,A.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規定;
帶你快速掌握什么是合伙企業的概念和分類?: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1人)和有限合伙人(≥1人)組成”①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1.債權人事先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成立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共同具備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項。當事人是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法律行為既告成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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