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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覺2019年的土地登記代理人已經結束了,2020年新的一輪考試即將迎來,有多少小伙伴們一直默默的關注著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考試呢,今天幫考網為大家分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考試大綱,由于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大綱暫未公布,請參照201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大綱:
201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7年修訂版》和《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補內容》的基礎上,對附錄部分進行增減,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
(一)增加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公布;根據1998年0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
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5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04年0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經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二)修訂內容
1.原第18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原第25條修訂為: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公布施行;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法釋
(一)增加內容
1.《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國海發〔2002〕10號,2002年4月26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2018年2月6日)
4.《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8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公布施行)
5.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部門合作減輕群眾負擔提高便民利民服務水平的通知(稅總發〔2018〕47號,2018年4月16日)
6.中共自然資源部黨組關于開展不動產登記窗口作風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黨發〔2018〕7號,2018年5月16日)
7.自然資源部關于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60號,2018年7月31日)
8.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2018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與遙感監測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39號,2018年11月12日)
9.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調查辦發〔2018〕18號,2018年11月19日)
10.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群眾辦事堵點疏解相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8〕1800號,2018年12月10日)
11.司法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公證與不動產登記領域信息查詢共享機制建設的意見》 (司發通〔2018〕132號,2018年12月18日)
三、技術規程、規范
(一)增加內容
1.《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測量規范》(HY/T 250-2018);2.《宗海圖編繪技術規范》(HY/T 251-2018)
(二)刪減內容
1.刪除原87條《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TD/T1014—2007)
各位童鞋,以上就是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考試大綱。預祝大家在2020年里取得好成績!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科目有哪些?: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科目有哪些?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有: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其中《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含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三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需要年檢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需要年檢嗎?登記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滿前,辦理再次登記手續即可。參照《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5條。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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