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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備考土地代理人的小伙伴兒,注意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的考試大綱是有變動的,你是否都清楚了解呢?下面是幫考網為大家帶來的這方面的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哦!
2021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7年修訂版》《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補內容》《201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減內容》和《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減內容》的基礎上,對附錄部分進行增減,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
(一)增加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訂內容
原第6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1990年5月19日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三)刪減內容
1.刪除原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2.刪除原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3.刪除原第4條以及該條2020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1986年4月12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4.刪除原第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1995年6月30日公布)
5.刪除原第1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1999年3月15日公布)
6.刪除原第2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2007年3月16日公布)
7.刪除2018年增加的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6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法釋
(一)增加內容
1.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2020年3月1日)
2.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構建總體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5號,2020年1月17日)
3.自然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自然資發〔2020〕83號,2020年5月15日)
4.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2020年5月14日)
5.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7號,2020年5月22日)
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9號,2020年2月14日)
7.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5號,2020年5月18日)
8.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31號,2020年6月3日)
9.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56號,2020年12月11日)
10.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344號,2020年7月22日)
1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建設指南》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355號,2020年7月24日)
12.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證照標準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754號,2020年9月24日)
1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開展2020年度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923號,2020年10月28日)
1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不動產預告登記有關事項的函(2020年9月30日)
15.自然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自然資規〔2020〕1號,2020年3月6日)
16.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20〕5號,2020年11月5日)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3號,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4號,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22.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2021年1月4日)
23.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21〕2號,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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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科目有哪些?: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科目有哪些?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有: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其中《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含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三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需要年檢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需要年檢嗎?登記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滿前,辦理再次登記手續即可。參照《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15條。
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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