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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備考土地代理人的小伙伴兒,注意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的考試大綱是有變動的,你是否都清楚了解呢?下面是幫考網為大家帶來的這方面的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哦!
修訂內容
1.原第66條修訂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2002年10月11日;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2.原第67條修訂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2002年12月3日;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3.原第74條修訂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2005年6月18日;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4.原第79條修訂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14號,2012年9月4日;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5.原第81條修訂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年8月6日;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三)刪減內容
1.刪除原第39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2007年12月30日)
2.刪除原第41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號,2008年1月22日)
3.刪除原第51條:
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5〕2號,2015年1月27日)
4.刪除原第53條: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辦經〔2015〕5號,2015年2月27日)
5.刪除原第57條:
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2015年8月10日)
6.刪除原第6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2000年9月29日)
7.刪除原第6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8.刪除原第7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9.刪除原第7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2005〕14號,2005年11月14日)
10.刪除原第7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11.刪除原第8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6〕5號,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2.刪除2018年增加的第11條: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7〕20號,2017年4月28日)
13.刪除2020年增加的第2條: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2019年9月20日)
三、技術規程、規范
1.原第84條修訂為: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圖圖式(GB/T 20257.2—2017)
2.原第89條修訂為: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圖圖式(GB/T 20257.1—2017)
3.原第94條修訂為: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XG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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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嗎?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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