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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試的小伙伴們注意了,你知道這個考試的考試大綱內容相比于去年有所增減嗎?今天幫考網就分享了相關的信息,感興趣的話就快來看看吧!
一、法律法規
(一)增加內容
1.《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令第716號,2019年4月26日)。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2019年10月22日)。
(二)修訂內容
1.原第1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2.原第4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3.原第5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原第8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1994年7月5日公布;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5.原第11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6.原第15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土地代理人考試頻道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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