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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試的小伙伴們注意了,你知道這個考試的考試大綱內容相比于去年有所增減嗎?今天幫考網就分享了相關的信息,感興趣的話就快來看看吧!
1.原第16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原第17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3.原第24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原第26條修訂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4年11月24日公布;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5.2019年增加的第1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公布;根據1998年0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土地代理人考試頻道的更新哦!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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