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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選擇題答案解析(2)
幫考網校2020-08-20 15:50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選擇題答案解析(2)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已經確定,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考試科目《民法》的選擇題答案解析,感興趣的話就一起來看看吧!

1.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銀行抵押借款,辦理了抵押登記。丙因甲欠錢不還,強行進入該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無力償還債務。該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難以拍賣,甲怠于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乙銀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權利?

A.請求甲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防止抵押財產價值的減少

B.請求甲將對丙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

D.可以依據抵押權直接對丙行使返還請求權

【考點】抵押權;代位權

【答案】AB

解析:因抵押權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故法律賦予抵押權人保全抵押物的權利?!段餀喾ā返谝话倬攀龡l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本題中,丙強行進入甲的房屋居住,屬于無權占有,甲對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所有權人怠于行使返還請求權,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請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甲無力清償,乙銀行有權要求甲交付房屋完成拍賣,此時房屋由丙無權占有,可以通過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即乙銀行請求甲將對丙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自己。B項正確,當選。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代位權的對象限于金錢債權,甲對丙享有的返還請求權并非金錢債權,故不適用代位權規則。C項錯誤,不當選。

乙銀行并非房屋所有權人,不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故乙銀行不得依據抵押權向丙行使返還請求權。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AB。

以上就是關于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單選題答案解析,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試試題的信息,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你們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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