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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選擇題答案解析(1)
幫考網校2020-08-20 15:49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選擇題答案解析(1)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已經確定,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考試科目《民法》的選擇題答案解析,感興趣的話就一起來看看吧!

1.甲乙雙方擬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1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乙在簽字之前,要求甲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丙應甲要求同意擔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保證期間為1年。甲將有擔保簽字的借款合同交給乙。乙要求從11萬元中預先扣除1萬元利息,同時將借款期限和保證期間均延長為2年。甲應允,雙方簽字,乙依約將10萬元交付給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丙的保證期間為1年

B.丙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C.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D.丙應對10萬元本息承擔保證責任

【考點】保證的成立

【答案】B

解析:《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債權人,保證合同自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時成立。債務人位于保證合同之外,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能為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但均為保證合同之外的法律關系,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本題中,債權人為乙,保證人為丙,須乙、丙經過要約與承諾過程,并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才能成立?!逗贤ā返谌畻l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丙預先在擬定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可視為對乙發出的訂立保證合同的要約,乙面對的是兩個生效的要約:甲借款的要約和丙提供保證的要約。但乙在對丙的要約予以承諾時,單方面變更了作為實質性內容的履行期限、保證期間、主債權數額等條款,且未經丙同意,故乙的簽字行為不能視為對丙發出保證合同要約的承諾,丙與乙之間的保證合同尚未成立,丙無須承擔保證責任。B項正確,當選。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但該條規定的適用以保證合同已經成立為前提條件。A、C、D三項錯誤,不當選。故本題選B。

以上就是關于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單選題答案解析,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試試題的信息,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你們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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