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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包括火災前的預防和火災時的措施兩個方面,前者主要為確定耐火等級和耐火構造,控制可燃物數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后者主要為進行防火分區,設置疏散設施及排煙、滅火設備等。接下來幫考網給大家帶來建筑防火中的高層綜合樓防火的相關知識點,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
(一)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均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故情景描述中綜合樓的建筑分類應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二)總平面布局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規定,該綜合樓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2)該綜合樓與周邊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1-1的規定。
表1-11-1 綜合樓與周邊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單位:m)
注: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水平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3)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高層民用建筑的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條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5)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6)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三)防火分區
該綜合樓應根據建筑類別、防火分區使用功能、地上還是地下和其自動滅火系統設置情況,合理確定防火分區建筑面積。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的規定,該綜合樓內的高層建筑主體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表1-11-2的規定。
表1-11-2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單位:m2)
注:1.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1倍。
2.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增加1倍。
3.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四)特殊房間和場所設置
1.設備用房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8.1.6 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②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③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②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③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④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6.2.7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②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③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④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⑤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⑥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⑦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⑧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⑨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于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于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于1.6MPa,必須采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
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于95°C并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⑩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燃氣鍋爐房應通過自然或機械通風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使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濃度不能達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通風設備),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
②當空氣中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時,排風水平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
③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的排風系統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且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②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③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④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⑤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⑥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對于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可設置推車式ABC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可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⑦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燃料供給管道上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⑧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⑨儲油間不應使用閃點低于60℃的柴油。
2.人員密集場所
5.4.8 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
②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③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②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
③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④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⑤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3.老人和兒童場所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②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③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④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⑤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規定;
②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 6.2.2 條的規定。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6.2.2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建筑防火的內容在消防三個考試科目中都是屬于重點內容,建議考生在復習的時候著重掌握。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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