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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網點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下面幫考網要給各位考友講到的是消防案例分析考試中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高層住宅防火的相關知識點,大家趕緊學起來吧!
(一)建筑分類
2.1.4 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二)防火分區
5.3.1 除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5.1.1 汽車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5.1.2 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規范第5.1.1條規定的2.0倍。
(三)平面布置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5.1.6 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貼鄰建造時,必須采用防火墻隔開;
2.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停車場)、修車庫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3.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火挑檐;
4.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墻的高度,不應小于1.2m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四)安全疏散
5.5.2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具有防煙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
4.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且短邊不應小于2.4m。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的規定。
注:1)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案例是實務和綜合理論的實際運用,想要拿下案例分析,不僅需要打好基礎,還需要在掌握基礎知識點之上做好案例分析的活學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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