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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火災危險性判斷:甲類、乙類、丙類、丁類。
1.按建筑使用性質,可分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及農業建筑。其中民用又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
2.民用建筑根據建筑高度和層數又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高層。
①單層、多層建筑。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過 24m(或已超過 24m,但為單層)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
②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單層建筑。我國稱建筑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對于臺階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通道時,可分別確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
5.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 1/4 時,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不計入建筑高度。
生產的火災危險等級判定原則: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 5%或丁類、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 段小于 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對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類、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應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應保持負壓,油漆工段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于 20%。
1.單、多層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一、二級耐火等級丙類廠房的最多允許層數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廠房最多允許層數不應超過2層。
2.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常見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為 A\B1\B2\B3, 建筑構件主要包括建筑內的墻、柱、梁、樓板、門、窗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包括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建筑耐火等級:在防火設計中,建筑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共分為四級。
4.常見工業建筑耐火等級要求:危險的甲乙及丙類液體一般要求 2 等級;面積比較小的可以是 3 等級;一般的丙類(固)要求 3 等級;面積大工藝復雜的要求 2 等級。
5.最多允許層數與耐火等級的適應:甲一二單層,二乙 6,三丙 2。
1.合理布置建筑總平面布局和功能區域劃分應在建筑之間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以消除或減少建筑物之間及周邊環境的相互影響和火災危害。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的生產建筑,則應盡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廠和倉庫的生產區、儲存區內不得修建辦公樓、宿舍等民用建筑。
2.乙(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不應)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不應)小于 30m。除甲類倉庫和室外變配電站外,廠房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D=d+K1+K2; 式中:D—最小防火間距 d—參考間距(高層廠房或倉庫:13m;甲類倉房:12m;其他建筑:10m。)
K1、K2—修正系數,
耐火等級 1-2 級取 0,3級取2,4 級取4。
3.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
①改變建筑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②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③將建筑物的普通外墻改造為防火墻或減少相鄰建筑的開口面積,如開設門窗,應采用防火門窗或加防火水幕保護。
④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筑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筑物。
⑤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墻。在設置防火墻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置,顧此失彼。
丙類廠房的占地面積大于 3000m2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 4m。
2.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消防車道與建筑物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 5m。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5.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 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 18m×18m。
6.消防車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7.當因各種原因消防車不能按規定靠近建筑物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①消防車在平臺下部空間靠近建筑主體。
②消防車直接開入建筑內部。
③消防車到達平臺上部以接近建筑主體。
④平臺上部設消火栓。
1.丙類廠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時,其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廠房內設置甲類中間倉庫時,其中間倉庫儲量不宜超過 1 晝夜的需要量并應靠外墻布置,還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附設在丙類廠房內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除消防水泵房、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外,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建筑內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體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符合規定的防火卷簾。
丙類廠房地上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均不應大于 4000m2;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 1.0 倍;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 1.0 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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