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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通過哪些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幫考網校2020-06-10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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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以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 電視、廣播、報刊、網絡、電子屏幕等公眾傳播媒體;

2. 郵寄、電子郵件、短信、電話、微信等方式直接向投資者推介;

3. 在公共場所、展覽會、商業活動等場合進行推介;

4. 向未經合法登記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 向未經投資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泄露投資者信息進行推介。

以上渠道均被視為違規行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進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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