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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聽證程序有什么規定?

幫考網校2020-06-22 15: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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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的規定如下:

1.聽證通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及時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并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等有關情況。

2.聽證主持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指定聽證主持人,負責聽證程序的組織和實施,保證聽證的公正、公平和順利進行。

3.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應當包括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出示證據、質證證人和鑒定人等環節。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材料,并有權申請傳喚證人和鑒定人。

4.聽證記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聽證程序進行記錄,記錄應當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和鑒定人的姓名、證言內容、證據材料等。

5.聽證結束:聽證結束后,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結束,并將聽證記錄送交行政復議機關。

6.聽證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程序的結果,作出聽證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聽證決定應當包括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的回應、證據的認定和證據的證明力分析、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內容。

7.聽證保密:聽證程序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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