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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一——十八條,對稅務師證書注冊進行了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為注冊稅務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注冊稅務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后三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稅務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注冊稅務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資格: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同時在兩個稅務代理機構執業的。
(三)死亡或失蹤的。
(四)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
第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有第十四、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對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和被注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對注冊稅務師辦理了注冊登記或被注銷登記的,可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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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領取需要哪些材料?: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領取需要哪些材料?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領取需要攜帶的材料有:(一)學歷證書原件;(二)身份證原件;(三)2寸證件照;(四)工作年限證明材料;(五)申請免試的,還需提供符合申請免試條件的相應證明材料(高級職稱證書和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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