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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2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2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商法》(主觀題)的歷年真題,快來了解一下吧!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借款期限未到,雙方簽訂以物抵債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
甲公司的債權人丙認為,辦公樓應當值1.2億,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債務,丙公司主張撤銷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這時公司財產已經全部抵押或出質。無奈,甲公司股東A在未與妻子商量的情況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證。
丁公司認為,這種保證尚無法保障甲公司履行義務,甲公司于是又將一張以自己為收款人的匯票出質,背書“出質”字樣后,交付給丁公司。但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的字樣。
為獲得更多融資,甲公司又與戊公司簽訂生產車間租賃合同。在與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時,因某個車間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沒有清點,戊公司便使用了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債權人羅馬輪胎公司認為,雖然甲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但是因在與戊公司的租賃合同履行中,財產沒有清點清楚,存在財產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償還債務的同時,主張甲公司與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羅馬輪胎公司的請求對甲公司財產保全。另外,在甲公司與己公司的一份輪胎買賣合同中,己公司已經支付貨款,但甲公司一直沒有交付輪胎。
勝訴判決生效后,己公司認為,甲公司交付的輪胎質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的訴訟。
此外,為了資金周轉,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資子公司多次無償調取資金,各個子公司之間如果資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資子公司之間統一調度資金使用,且關聯公司之間賬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資子公司的債權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向法院申請對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資子公司進行合并重整。
問題:
1.甲公司為了融資,向丁公司借錢,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擔保了,股東A就做了保證人,問這個A的保證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 “以物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他發現這個以物抵債的協議,把一幢價值1.2億的辦公樓提給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錢只有8000萬,所以他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這個合同。債務人還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時,會不會影響到撤銷權的行使?
4.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受讓人轉讓財產,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欲提起撤銷權訴訟。問:如何列明當事人?
5.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汽車輪胎購銷合同。乙公司起訴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交付輪胎給乙公司。一審判決乙公司勝訴。后,甲公司履行生效判決交付輪胎給乙公司。乙公司發現交付的輪胎質量越來越差,不符合合同要求,再次起訴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問: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6.母公司與子公司合并重整過程中,問:母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程序應予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答: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院發布的“夫妻債務相關問題的解釋”可知,個人舉債除非經過對方追認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以外的均屬于個人債務。根據案例股東A為公司負債,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擔,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答:不發生效力。
依據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償作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以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為生效條件(被最高院公報中的案例采納)。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但是題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償未發生法律效力。
3.答:會導致債權人撤銷權不能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規范的是詐害債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本法條可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不足獲得清償,而如果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足以危害債權的實現,題目說分析家公司尚有大量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因此甲公司處分辦公樓的行為不屬于債權人保全的范疇,不能行使撤銷權。
4.答: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是被告,受讓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理由: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故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讓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5.答:不構成重復起訴。《民訴法解釋》第248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中,繼續履行合同之判決生效后,甲公司交付輪胎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即為發生了新的事實,再次起訴則不屬于重復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6.答:母公司與子公司合并重整過程中,母公司涉訴的訴訟程序應當裁定訴訟中止,待合并完成之后由合并后的新公司進行訴訟承擔,由其作為新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規定,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院應當裁定訴訟中止。同時,《民訴法解釋》第63條規定,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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