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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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考試歷年真題(二)
幫考網校2020-09-09 15:24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考試歷年真題(二)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已經確定,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順利的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這門考試的歷年真題,一起來看看吧!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康囊惠v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后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后,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證據)朱某——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車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后由朱某、何某下車盜竊,得手后共同分贓。作案過程由尤某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尤某——在偵查中與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聲稱對朱某盜竊機動車毫不知情,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何某——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天從C市老家來A市玩,與原先偶然認識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飯后坐在車里閑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以前從沒有與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盜竊,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公安機關——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幾起案件中核實認定了A市發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線索找到被害人,取得當初報案材料和被害人陳述。調取到某一案發地錄像,顯示朱某、尤某盜竊汽車經過。根據朱某、尤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認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參與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

何某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書面材料:(1)何某父親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當地公安機關告知在家等候處理,不得外出。何某未離開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機關發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3)C市某機關工作人員趙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案發前后,經常與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隨叫隨到,期間未離開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期間,何某一直在家,偶爾與朋友打牌,未離開C市。

(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法庭調查中,根據朱某供述,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系主犯。

審理中,何某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何某沒有作案時間的4份書面材料。法庭認為,公訴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證明何某在案發時沒有來過A市,且材料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納。

最后,法院采納在偵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尤某、朱某、何某構成盜竊罪(尤某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問題:

1.法院對于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查?

3.法院對尤某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什么?

4.現有證據能否證明何某構成犯罪?為什么?

5.如何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法院認定何某辯護人提供的4份書面材料不具有關聯性是否適當?為什么?

1.【答案】不正確。因為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當啟動對證據是否為非法取得的調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稱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辯護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并有一定證據支持,法院在公訴人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做調查即采納公訴人的解釋,是不正確的。

2.【答案】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進行如下調查:(1)應要求公訴人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

2)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公訴人應提請法庭通知本案訊問人員出庭作證。

3)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4)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論。

5)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3.【答案】沒有。因為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須均已查清,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僅根據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無其他證據印證。

4.【答案】不能。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有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法庭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中,朱某、尤某在偵查中的供述筆錄尚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被害人陳述筆錄和車輛被盜時的報案材料只能證明車輛被盜,不能證明誰是盜車者;監控錄像只證明朱某、尤某實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辯護人提供的犯罪時何某不在現場的4份證據,法庭沒有查明其真偽。因此,現有證據沒有排除何某沒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

5.【答案】

1)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的依據主要是:

第一,該證據是否用來證明本案的爭點問題,與案件證明對象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系;

第二,該證據是否能夠起到證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

2)不適當。因為這些材料與案件證明對象之間存在客觀聯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爭點問題;另外,這些材料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能夠實際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實更無可能的證明作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歷年真題,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試題信息,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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