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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幫考網為大家帶來“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七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事故救援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涉及部門多,涵蓋領域廣,現場救援人員、物資眾多,需要系統科學調配,才能發揮各部門、各單位力量,提高事故救援效率,降低事故損失和次生災害。本條規定旨在理清事故救援現場的指揮協調機制,明確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救援分工和要求,同時對救援過程中減少環境危害以及次生災害作出了規定。
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負責人的事故救援職責
為了確保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及時、高效地進行,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參與事故救援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形成相互協作的體系,按照組織體系有條不紊地進行事故救援。 本條第1款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的義務作了規定。本法第83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的義務,這屬于生產經營單位自我救助的范疇。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相應的報告義務外,也應當組織事故搶救。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其中,本條明確要求組織事故搶救時,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進行。根據目前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實踐,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都按照要求制定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在發生不同種類和等級的事故后,相關的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通常是按照預案來開展工作,哪一個層級的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趕到現場,如何組織搶救,由哪些人員參與搶救,在實踐中是有章可循的。在具體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依據屬地管轄和事故等級的情況,屬于哪一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都是明確具體的,發生事故后對照預案執行即可。
二、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
本條第2款是總結近年來生產安全事故搶救中的實踐經驗而作出的規定,對參加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負有組織事故搶救的職責,特別是應當發揮統一指揮的作用。在此情況下、參加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容易混亂,危險性會持續一段時間、參加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及時采取對有關場所進行警戒、疏散人群等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條所稱的警戒措施一般是指對具有危險因素的事故現場周圍的道路、出入口等進行暫時封閉、設立警戒標識或者人工隔離,防止與事故搶救無關的人員進入危險區域而受到傷害。本條所稱的疏散是指將事故現場危險區域的從業人員和群眾及時轉移安置到其他安全場所,防止聚集在事故現場及其周邊的人員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次生災害,是指由原生災害所誘導出來的災害,具體到生產安全領域的次生災害,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由于事故源本身的特點或采取措施不及時等原因,進一步引發其他災害事故,比如由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坍塌,對有關危險化學品處理、轉移不及時又引起爆炸等災害。
三、事故搶救應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危害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搶救人員和財產的過程中,由于采取不當,有可能對事故現場周邊的環境造成危害,比如處理有毒化工品泄漏事故,如果只考慮降低事故現場有毒化工品的濃度,采取向河流疏導等方式,就可能造成對河流的污染,對周邊環境造成危害,出現搶救了生產安全事故,但又造成了新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這些做法不符合科學救援和成本效益的基本要求。鑒于此,本條對事故搶救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作了規定,就是要求在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根據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現場周邊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因事故搶救對周邊環境的危害,包括對事故源采取及時、有效的控制、轉移措施等。
四、單位和個人對事故搶救的支持、配合義務
生產安全事故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不僅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會遭受損害,也極易對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事故的搶救,不僅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我救助,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組織搶救,還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支持和配合。每個單位和個人都要從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高度來認識生產事故的搶救問題,對事故搶救要積極支持、配合,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條件。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要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的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并不限于政府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一把手”,也可以是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負責人。一般而言,事故發生具有突然性和緊迫性,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到場,主要是考慮到作為負責人,他們能夠代表其任職的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能夠運用法律賦予的職權,在短時間內調動各種資源,并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在事故救援過程中發揮指揮、協調的作用,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能夠在其統一組織下參與事故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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