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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的修訂,相信很多關注證券行業的小伙伴都已經知道了,新的證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雖然修訂后的證券法要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我們的證券一般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安排在3月28日和3月29 日的,也就是說,考試的時候新證券法已經開始實施,那么我們就要從現在開始了解新證券法相對于舊版有哪些變化,本篇文章主要為大家講解新證券法對《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這一科目考試的影響。
先從整體來看,新版證券法從過去的12章變為14章,增加的兩章分別為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但條款總數從過去的240條縮減至226條,其中有一些廢除和合并的條款??吹竭@里大家應該都清楚了,此次的改動和變化可以說是“大刀闊斧”。接下來我們看看具體的內容。
第一,新版證券法適用范圍的擴大。
在新證券法的第二條就體現了適用范圍擴大的這一特性,新證券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以上都適用于證券法,對舊版證券法有印象的小伙伴都知道,這其中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是有變動的,新舊版對比之下,我們會發現適用范圍擴大了。
第二,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心細的小伙伴看完新版證券法,應該都已經察覺到,舊版中用“核準”的地方,大多改為了“注冊”,這就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的體現。比如,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這是出現在新版第九條,老版第十條的內容,這一句話的變動就在于把老版的“核準”改為了“注冊”。
第三,顯著提高了證券違法違規的成本。
這應該是縱觀整個證券法修改最明顯的地方了,一眼就看出來了,在第十三章法律責任當中,每一條當中的罰款金額都有了顯著的提高,原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基本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還有罰款的上限都調整到百萬甚至千萬。
當然,新版證券法的改變不止以上三點,還有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具體的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新版證券法進行了解,既然證券法有了這么大的改變,那么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考試也會隨著證券法進行改變,其中改變多集中在第一章第四節證券法和最后一章關于法律法規的知識,大家多注意這兩個地方基本就能掌握新證券法對《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這一科目考試的影響了。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法律責任是什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法律責任是什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例題·單選題】關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責任。
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在證券發行市場依法向投資者以同一條件出售證券的行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注冊,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1)根據最新《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二、證券(股票類)發行與承銷業務的主要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公司債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主要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包括《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等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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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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