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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財政部依法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工作進行檢查,發現注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
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并且沒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注銷注冊: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第二十條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注銷注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注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申請注冊,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22號]、《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財協字[1998]9號)、《〈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4號)同時廢止。
2020-05-30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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