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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
(1)從起訴條件看,在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時,要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在一并提起賠償請求時,通常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為先決條件。
(2)從訴訟當事人看,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訴訟被告,實行“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致害的公務員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作為訴訟被告。
(3)從審理形式看,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作為結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訴訟的一項特殊規則,但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因為行政賠償訴訟的核心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應予賠償。權利具有可以自由處分的性質,當然也就存在著進行調解的基礎。雙方當事人之間因權利受損而發生賠償爭議,人民法院可以從中進行調解,以解決賠償爭議。
(4)從證據規則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規則,實行舉證責任合理分配。例如,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自己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這應當由原告(賠償請求人)負責舉證;而證明被控行為合法或從未實施過該行為,則是被告(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
行政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如送達等),還可以參照適用相應的民事訴訟程序。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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