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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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的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考試大綱 (上)
幫考網校2021-08-13 15:12
往年的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考試大綱 (上)

各位報考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小伙伴們,上午好,今天給大家分享往年西藏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的考試大綱(上) ,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根據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相關法律原理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

一、民法概述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等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試范圍

1.民法的調整對象

2.民法的基本原則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調整對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則

了解:民法的適用范圍

二、民事法律關系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法律關系相關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試范圍

1.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3.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實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民事法律關系三要素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法律行為相關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區分不動產登記代理事務中所涉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范圍

1.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有效

5.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熟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附條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效力存在瑕疵的幾種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和內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四、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法的權利義務理論以及責任制度分析和處理不動產登記工作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民事權利的內容和分類

2.民事義務的內容和分類

3.民事責任的內容和分類

4.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一般侵權責任

(3)特殊侵權責任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區分各種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熟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內容,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了解: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義務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分類.

五、時效與期間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訴訟時效的效力、種類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登記代理實踐中運用時效制度保護登記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時效的種類

2.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效力和適用范圍

(2)訴訟時效的種類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3.期間的計算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時效的種類

熟悉:訴訟時效的效力、種類和適用范圍,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了解:期間的計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體制度

一、自然人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與自然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自然人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監護

(1)監護的內容和分類

(2)監護人的設定

(3)監護人的職責

(4)監護的終止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監護的內容和分類。

熟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監護的設定和監護人的職責,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監護的終止。

二、法人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與法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法人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類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變更

(3)法人的終止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處理法人申請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了解:法人成立、變更和終止。

三、非法人組織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關于非法人組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非法人組織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非法人組織的特征

2.非法人組織的類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業的類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責任承擔

(4)入伙和退伙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組織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合伙的責任承擔。

了解:非法人組織的類型,入伙和退伙。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代理制度的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試范圍

1.代理的內容和法律特征

2.代理的適用范圍

3.代理權

(1)代理權的內容

(2)代理權的行使限制: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3)代理權的終止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權的行使限制、終止。

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適用范圍。

了解:代理權的內容。

二、代理的種類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各類代理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動產登記實踐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享有的權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復代理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各類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運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項權能。

熟悉:各類代理的適用范圍,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必須遵循的各種法律規定。

了解:各類代理之間的區別。

三、無權代理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無權代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無權代理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無權代理的特征

2.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無權代理的法律要求。

了解:無權代理的特征。

四、表見代理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表見代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試范圍

1.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2.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熟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了解:表見代理的效力。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權利

一、物權概述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物權法律制度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正確運用物權法律規則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物權的特征

2.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主物權和從物權

(4)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4.物權的保護

(1)物權的請求權

(2)物權的債權保護方法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權的特征。

熟悉:物權的種類、基本原則。

了解:物權的保護。

二、所有權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所有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運用所有權相關法律原理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所有權的特征

2.所有權的權能

3.所有權的取得

(1)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2)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6.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和特征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權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

熟悉: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了解:所有權的權能,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權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用益物權制度的基本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試范圍

1.用益物權的特征

2.用益物權的種類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權的種類。.

熟悉:用益物權的內容。

了解:用益物權的特征。

四、擔保物權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擔保物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擔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不動產物權擔保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擔保物權的特征

2.擔保物權的種類

(1)抵押權:抵押權的特征

(2)質權:質權的特征;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3)留置權:留置權的特征;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消滅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擔保物權的特征;抵押權的特征;質權的特征。

熟悉:擔保物權的種類.留置權的特征,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了解:質權的種類,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消滅。

五、債權概述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債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動產登記實踐中涉及的債權制度的基本規定,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債權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債權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債權的內容和特征

2.債權的發生原因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債權的發生原因及法律規定。

熟悉:債權的內容。

了解:債權的特征。

六、合同相關制度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合同相關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處理在不動產登記代理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合同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考試范圍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種類

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4.合同的訂立

5.合同的成立

6.締約過失責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擔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1.違約責任

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關于合同締結、合同履行的各項法律規定。

熟悉:合同責任、合同效力、締約過失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各種擔保手段,包括物權擔保方式和定金、保證等非物權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等法律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了解: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以上就是幫考網今天為大家分享的全部內容了,你是否都已經全部了解了呢?幫考網在此祝愿各位考生能順利通過考試,想要了解關于土地代理人更多的資訊,請持續關注幫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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