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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首次報考的小伙伴們比較迷茫,不知道《稅法Ⅰ》科目哪些是學習的重點,了解了學習重點,學習就更容易掌握,不用著急,下面幫考網就給大家分享一下,速來圍觀!
稅務師考試《稅法Ⅰ》學習重點
一、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收公平原則: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
3.稅收效率原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稅法的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1)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
(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基本含義為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的混亂。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1)含義: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定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2)效力:居于特別法地位的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1)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
(2)目的: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二、增值稅的特殊事項
滿足應稅條件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三、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
(2)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3)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按視同銷售處理。
(4)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
四、增值稅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不同縣市)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
8.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以上就是《稅法Ⅰ》科目的學習重點,如果還想了解更多考試信息,也可以持續關注幫考網,我們會一直更新考試相關資訊!幫考網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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