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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教師隊伍進行了擴充,但是選拔要求是沒有降低的,每個地區教師招聘的政策要求不同,考試科目也比較多,很多第一次接觸考試的小伙伴對考試內容不是很了解,下面幫考網給大家分享一些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教育法的歷史發展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立法目的和依據
1.立法目的: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
2.立法依據:根據憲法。
三、教育法的效力范圍
1.空間效力:
(1)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
(2)例外:1.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的原則規定;2.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3.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時間效力: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四、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五、教育主管部門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h級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各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六、教育基本制度
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九年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學位證書制度;學位制度;國家實行教育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等。
以上是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的相關內容,考試科目比較多,每個科目的知識點內容是不同的,想要參加考試的小伙伴要針對自己的考試科目認真學習了,學習貴在堅持,在此幫考網預祝廣大考生順利通過考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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