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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緩刑,一起來看看吧!
一、含義:
緩刑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的法定條件下,暫緩執行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來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在我國,緩刑分為一般緩刑與戰時緩刑兩種。
(一)一般緩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被發現漏罪,沒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性判令,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其特點是: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保留執行的可能性。
(二)戰時緩刑制度——是指在戰時對于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性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
二、適用條件:
(一)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注意三點:其一,這里所說的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其二,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其三,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較輕,二是有悔罪表現,三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如果犯罪人具備上述條件,并屬于不滿18周歲的人或者懷孕的婦女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3.必須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
1.適用的時間必須是在戰時,即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遭敵突然襲擊時;
2.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
3.在戰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
1.(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四、緩刑考察內容:
1.實行社區矯正。
2.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的批準。
3.考察其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或者是否還有判決宣告前其他罪沒有判決以及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性判令的情形。
4.對戰時緩刑犯的考察,主要考察其在戰爭中是否有立功表現。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五、緩刑的期滿與撤銷(★★★★)
(一)緩刑的期滿: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性判令的行為,并且經過了考驗期限。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撤銷: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法定條件,而將原判決的緩刑予以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的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性判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注意:“折抵”并不是“先并后減”或“先減后并”中的“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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