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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知識點:刑法的體系與刑法的解釋
幫考網校2020-09-30 14:07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知識點:刑法的體系與刑法的解釋

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刑法的體系與刑法的解釋,一起來看看吧!

一、刑法的體系

1.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組成與結構。

2.狹義的刑法體系:即刑法典的體系。

1)我國現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兩編和附則組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分則,最后為附則。編下設章、節、條、款、項等層次。

2)第一編總則共五章,依次為: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罰;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五章 其他規定。

3)第二編分則共十章,依次為: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第九章 瀆職罪;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4)附則由刑法最后一個條文(第452條)和兩個附件組成,與總則、分則并列,但不另立一編。

5)修正案被認為是《刑法典》的組成部分?,F行刑法典實施期間,先后出現了十個修正案,分別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

刑法總則與分則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關系,二者之間形成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刑法總則指導刑法分則的適用,除非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刑法總則的規定適用于刑法分則。

3.廣義的刑法體系是以刑法典為核心的由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所組成的刑法規范體系。

1)1個單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是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典實施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刑法規范,由于它是在刑法典之外單獨以“決定”形式存在的刑法規范,因此被稱為“單行刑法”。

2)附屬刑法規范:即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經濟法、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中的有關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條款。

例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边@種規范由于是附帶規定在經濟、行政、民事等非專門刑法法規中,因此被稱為“附屬刑法”。

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范也被看成是刑法規范的存在形式。

二、刑法的解釋(★★★★★)

1.按照解釋的效力,分為:

1)立法解釋:指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刑法所作的解釋。分為三種情況:

A.在《刑法》中對有關術語的專條解釋。

例如:《刑法》第94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B.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議形式對刑法條文含義的解釋或闡明。

例如:200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384條第一款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C.在刑法的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所作的解釋。

例如:1997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司法解釋:指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與最高檢)對具體運用刑法所作的解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雙高解釋)

3)學理解釋:指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從理論上或者學術上對刑法所作的解釋。

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而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能影響立法。立法解釋與刑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必須以刑法為基礎,不能類推。立法解釋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釋的效力,當而者相沖突時,優先適用立法解釋。

2.按照解釋的方法,分為:

1)文理解釋:指根據刑法所用文字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使其涵義明確的解釋方法;

2)論理解釋:指對法律條文的涵義按照立法精神,根據法理所作的解釋。具體可細分為:擴大(擴張)解釋、縮?。ㄏ拗疲┙忉尅斎唤忉?、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等。常用的為前三種。

A.擴張解釋:擴大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

例如: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睂Α懊髦钡慕忉屖恰懊髅髦阑蛘邞斨馈薄?o:p>

注意,擴大解釋雖然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但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否則就屬于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

例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中的對象“婦女”,解釋為包括男性在內的人,或將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包括黑猩猩在內,就是類推解釋。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超出了國民的可預測范圍。

B.縮小解釋:縮小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

例如: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除自己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為縮小解釋。將“人”解釋為“精神正常的人”,也算是一種縮小的解釋,但違背了立法精神,應予以禁止。

C.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內。

例如:《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那么,不滿二年的,不得減為無期徒刑。這就是一種當然解釋。

D.反對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

例如:刑法第50條規定,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蹦敲矗谰張绦衅陂g沒有滿2年能不能減為無期徒刑?不能。這就是反對解釋。

E.補正解釋:即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知識點,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接下來的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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