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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共有,一起來看看吧!
一、共有的概念
共同所有權,簡稱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共有只是所有權的一種形態,是多數人對同一物享有同一個所有權,并非數人對同一物分別享有所有權。共有是對所有權的量的分割,并非質的分割。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共有關系。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形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對同一標的物按照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的一種共有關系。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例】甲、乙合購一幢房屋,甲出資100萬,乙出資50萬,則甲、乙在無約定時按出資份額對房屋享有權利。
1.應有部分
按份共有中的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有的比例,或者說是各個共有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應有部分是抽象的而非具體的范圍,如甲、乙共有一套兩間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額,但并非各對其中一間房屋享有所有權,因為將房屋按面積各分一半為兩人所有屬于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共有權將不復存在。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于共有財產的全部,而不是局限在共有物的某一特定部分之上。應有部分是對權利范圍的分割,并非對所有權權能的分割,因為所有權權能的分割屬于所有權質的分割,即將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分別由不同人享有。而按份共有是對所有權量的分割,即各共有人按照其應有份額行使所有權的完整權能。
按份共有人應在其應有份額范圍內行使權利,如果超出應有范圍行使權利,其他共有人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第三人對共有物造成損害的,任何一個共有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對于共有物的全部妨害。
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的權利稱為“份額權”,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可以自由處分,如轉讓、設定質權或抵押權等,并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如果合同約定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和處分份額,則可以視為各共有人放棄其自由處分的權利,這種約定僅有債的效力,僅及于共有人。對份額的處分不同于對共有物的處分,對共有物的處分需要遵循物權法特別規定之規則。
按份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無人繼承,則該份額應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產處理。若按份共有人拋棄其份額,通說認為,按照無主財產,依先占制度歸其他共有人共有。
2.共有物的管理
(1)保存
《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彼^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是指各共有人都有單獨進行管理的權利。廣義的管理是指對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重大修繕和處分等行為,但本條的管理應做狹義的理解,僅指保存行為,即以防止共有物的毀損、滅失或其權利喪失、限制為目的,而維持其現狀的行為。
(2)改良和利用
改良和利用不屬于第96條規定的管理,因為改良是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利用是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決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為,如將共有房屋出租。如果在沒有約定時,任何共有人都可以進行改良或利用,顯然違背了共有物的共有性質。但我國現行立法并未規定改良和利用行為的具體規則(或理解為包含在第96條中),但我們在題目中需要把握的是,改良和利用比保存行為對共有物的影響要重,所以不允許任何共有人單獨進行。改良和利用比重大修繕和處分行為對共有物的影響要輕,所以不需要達到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進行。
(3)重大修繕和處分
重大修繕和處分也不屬于第96條規定的管理,因為法律專設有規定?!段餀喾ā返?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o:p>
3.共有物的費用承擔
共有物的費用,包括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和其他負擔。其中,因保存、改良及利用共有物而生的費用,都屬于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其他負擔,主要指因共有物的存在而產生的私法和公法上的費用。如繳納共有物的捐稅、保險費和支付共有建筑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等等。
《物權法》第98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痹诠灿腥藘炔筷P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4.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痹趯ν怅P系方面,物權法采取“連帶主義”。
5.共有份額的轉讓與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應有份額。共有份額的處分,包括轉讓、設定質權、拋棄等,我國物權法僅對共有份額的轉讓作了規定。需注意,共有人可通過約定排除這一權利的行使,即禁止轉讓共有份額。在此情形下,共有人只有通過共有份額的拋棄或共有物的分割終止其共有人身份。
共有人對其份額的轉讓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轉讓其份額,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段餀喾ā返?/span>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這里的轉讓應僅指出售而言,若為無償轉讓(贈與),則不發生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物權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绷硗猓捶莨灿腥酥g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某特定財產的權利。具體到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轉讓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所謂同等條件,一般理解為轉讓人與第三人約定的轉讓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若無具體的交易第三人,則應參照該份額的市場時價判定。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在不動產,以登記過戶時,在動產,以交付時為權屬轉移之日。
其他按份共有人未在行使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的,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的,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抵押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6.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債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而是一種與共有關系俱存的特殊請求權(有人稱之為形成權),它因共有關系而當然發生,既不能永久排除(共有人間永久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的約定無效),也不適用消滅時效。如果共有人享有分割請求權,則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分割請求權會因共有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受有限制。
《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依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所謂“重大理由”,是指共有人具有請求分割共有物從而解除共有關系的客觀需要,如共有人對共有物進行重大修繕或變更用途而未獲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國定居等。
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即各共有人之間承擔與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對同一標的物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形式。共同共有多以共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遺產分割前的共有財產。另外,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也屬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也可以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如合伙人約定其對合伙財產為共同共有,若無約定,則為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物的收益。
2.管理及費用負擔
對共有物進行維護、保管、改良等支出的費用各共有人平均分擔。
在對外關系上,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即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當共同共有物被侵占或被妨害時,任一共有人均可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對相對人行使物權請求權,以恢復共有物所有權的圓滿狀態。
3.共有物的處分
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對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繕或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的,一般認定無效,但構成善意取得的除外。共有物的分割與按份共有相同,從略。
4.共同共有的消滅
共同共有可因共同關系終止或者共有物的讓與而消滅。前者如婚姻關系終止、家庭解散而分家析產、繼承人分割遺產等,后者如共有物出賣、贈與等。此外,共同關系中僅存一人或者共有物滅失,也將導致共同共有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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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