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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這門考試《民法》的知識點:所有權,一起來看看吧!
三、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喪失占有(不慎遺失)的動產。解釋如下:
(1)不動產依其物理屬性不可能成為遺失物。
(2)遺失物應為有主之物。無主物(包括原主拋棄之物)不適用遺失物規則,但原主若未明示拋棄,應推定為遺失物。
(3)須占有人喪失了該物的占有。如系一時脫離占管或在私人空間內忘記置放地點,則不構成占有的喪失。
(4)占有的喪失非出自占有人的自身意思。否則構成拋棄,成為無主物。
(5)因被盜竊、搶劫而喪失占有之物及由他人誤為占有之物(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所有而予以占有,發覺后不知物主為何人)不屬于遺失物,但若盜搶、誤占者非基于本意而喪失占有,則又可成為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和占有遺失物。僅僅發現了遺失物,而未實施占有的,不成立拾得。拾得遺失物屬于事實行為,不要求拾得者具有行為能力。拾得人不必親自實施占有,也可以指示雇傭人或其他占有輔助人進行。遺失物雖然為他人所有,但拾得人占有遺失物并不構成侵權。
(一)拾得人的義務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o:p>
1.及時通知或送交義務
拾得人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皇暗萌瞬恢罊嗬说?,應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僅負通知或送交義務,并無公告招領的義務,但若為尋失主而發布公告,亦應屬正當。依《物權法》第110條之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如權利人已經報案),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不知道權利人的,應當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的上述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2.妥善保管義務
《物權法》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贝藭r,成立侵權之債。拾得人或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負賠償責任。
遺失物有腐爛變質的危險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有權將其拍賣、變賣,保存價金。注意:拾得人或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
3.返還義務
拾得人的返還義務屬于法定義務,并非道德上義務、任意性義務。權利人也有權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如支付懸賞報酬等。依《民法通則意見》第94條之規定,權利人可要求拾得人承擔侵權責任。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還可能構成侵占罪等犯罪,而要承擔刑事責任。拾得人據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可構成不當得利。
遺失物被轉讓給他人的,依《物權法》第107條之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因此,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為平衡權利人和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拾得人的權利
1.必要費用請求權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此時,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在上繳國庫前支付。
2.報酬請求權
權利人沒有懸賞允諾的,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此時,成立單方允諾之債。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該懸賞廣告,均有報酬請求權。當然,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權利人拒不支付必要費用或懸賞報酬的,拾得人能否行使留置權?有立法例認為可以對兩者行使留置權,有立法例認為可以對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不能對懸賞報酬行使留置權。我國現行立法無規定,傾向于認為對必要費用可以行使留置權,對懸賞報酬不能行使留置權,因支付報酬屬于懸賞廣告之內容,遺失物返還屬于物權請求權,兩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
(三)無人認領的遺失物
《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據此,在公告期屆滿后,即使查明了失主,失主也無權取回遺失物。
(四)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隱藏物
《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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