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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典》要點總結(五)
幫考網校2020-08-03 14:52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典》要點總結(五)

報考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小伙伴們注意了,幫考網分享了《民法典》的重要知識點總結(繼承、侵權責任),想要掌握的就趕緊看看吧!

一、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要點一: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要點二: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要點三: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

要點四: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要點五: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要點六: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要點七: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要點八: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二、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第七編“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要點一:確立 “自甘風險”規則。

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要點三:“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要點四: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要點五: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要點六: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要點七:增加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應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要點八: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要點九: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要點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要點十一: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要點十二:明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你們的備考有所幫助,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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