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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對于通知中關于一級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對應的政策清單你了解多少?為此幫考網一個專注考證14年的網站幫大家收集整理了如下內容:
一、通知制定背景
通知主要依據中央《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自治區《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等國家和自治區的部署性、規范性文件,同時,也依據了部分職業領域職業資格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二、通知目的
通知是為了落實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提出的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的總體部署而制定,旨在通過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交叉設置,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成本,使相同領域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專業技術人員得到認同,促進職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發展
三、通知內容
(一) 建立準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取得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藥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驗船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消防工程師、護士執業資格、醫師資格等12項準入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二) 建立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取得出版、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通信、機動車檢測維修、社會工作者、銀行業、資產評估、房地產經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稅務、會計、審計、統計、經濟、衛生、翻譯等19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建立國務院已取消許可和認定的部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質量、企業法律顧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招標、物業管理、管理咨詢等8項資格證書的人員,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四) 明確提出實施對應關系的進一步規定要求
一是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證書,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憑職業資格證書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二是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根據崗位聘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從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中對應相應層級擇優聘任。同時,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要求,要指導各級職稱評委會和用人單位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銜接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四、通知中的注意事項
1.取得通知里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如何聘任
根據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至于是否聘任則由行業部門或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在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相應專業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擇優聘任。
2. 清單中已經取消的8類證書可以按照清單對應進行聘任嗎?
凡是清單中列出來的都可以進行對應的聘任,無論是否取消
3. 公務員取得上述證書以后可以進行聘任嗎?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因此不能聘任。
綜合以上就是關于一級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清單政策的解讀,是不是政策內容對了如指掌了呢?如果您還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進入幫考網官網聯系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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