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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總有小伙伴問: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真的值得考嗎?關于一消的法律法規都有什么?考試中會提及嗎?不要急不要急,今天幫考網就來詳細的為大家介紹,快往下看吧!
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了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span lang="EN-US">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span lang="EN-US">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span lang="EN-US">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span lang="EN-US">
(六)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span lang="EN-US">
(七)將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七十一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款中的“建設”。
(八)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九)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十)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span lang="EN-US">
(十一)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小伙伴們,這部法律法規可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必須掌握了解的哦,不僅在考試中會有涉及,在從業道路上也具有權威的指導作用,仿佛暗中明燈,照亮前方不迷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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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消防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消防法》是什么?相關規定有哪些?: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消防法》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共設有警告、罰款、拘留、 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6類行政處罰。(一)依法應當經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消防機構備案,(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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