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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謹慎保管和記憶你的密碼,以免泄露和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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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
8.0.5
每日應對低壓二氧化碳儲存裝置的運行情況、儲存裝置間的設備狀態進行檢查并記錄。
8.0.6
每月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的液位計檢查,滅火劑損失10 %時應及時補充。
2.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七氟丙烷管網滅火系統及IG541 滅火系統等系統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全部系統組件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涂層應完好,銘牌和保護對象標志牌應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志應完整。
②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儲存容器內的壓力,不得小于設計儲存壓力的90 %。
③預制滅火系統的設備狀態和運行狀況應正常。
8.0.7
每季度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1 次全面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燃物的種類、分布情況,防護區的開口情況,應符合設計規定。
2.儲存裝置間的設備、滅火劑輸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應無松動。
3.連接管應無變形、裂紋及老化。必要時,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或更換。
4.各噴嘴孔口應無堵塞。
5.對高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逐個進行稱重檢查,滅火劑凈重不得小于設計儲存量的90%。
6.滅火劑輸送管道有損傷與堵塞現象時,應按本規范第E.1 節的規定進行嚴密性試驗和吹掃。
8.0.8
每年應按本規范第E.2 節的規定,對每個防護區進行1 次模擬啟動試驗,并應按本規范第7.4.2條規定進行1 次模擬噴氣試驗。
火災報警系統
6.2.2
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規范附錄F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6.2.3
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F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1~3次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①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氣體、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②抽驗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③選層試驗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并試驗公共廣播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的功 能,抽檢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④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裝置;
⑤送風機、排煙機和自動擋煙垂壁的控制設備。
⑥檢查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⑦應抽取不小于總數25%的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6.2.4
每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F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全部探測器和手動報警裝置試驗至少1次。
2.自動和手動打開排煙閥,關閉電動防火閥和空調系統。
3.對全部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試驗至少1次。
4.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5.對其他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進行功能試驗。
6.2.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最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一年;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
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品生產企業集中處理,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扇細怏w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超過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氣敏元件的更換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6.2.6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備品
防排煙
季:機B窗。
每季度應對防煙、排煙風機、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進行一次功能檢測啟動試驗及供電線路檢查,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2.3條~第7.2.5條的規定。
每半年:半年口、閥
應對全部排煙防火閥、送風閥或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進行自動和手動啟動試驗一次,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2.1條、第7.2.2條的規定。
每年應對全部防煙、排煙系統進行一次聯動試驗和性能檢測,其聯動功能和性能參數應符合原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3節和第8.2.5條~第8.2.7條的規定
干粉
日檢查:每日隔岸觀火
干粉儲存裝置外觀、滅火控制器運行情況、啟動氣體儲瓶和驅動氣體儲瓶壓力。
月檢查:干部充大量
干粉儲存裝置部件、驅動氣體儲瓶充裝量。
年:模擬裝置噴放
防護區及干粉儲存裝置間、管網支架及噴放組件、模擬啟動檢查。(模擬裝置噴放)
泡沫
8.2.1
每周應對消防泵和備用動力進行一次啟動試驗,并應按本規范表D.0.1記錄。
8.2.2
每月應對系統進行檢查,并應按本規范表D.0.2記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低、中、高倍數泡沫產生器,泡沫噴頭,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泡沫液儲罐進行外觀檢查,應完好無損。
2.對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轉機構、仰俯機構或電動操作機構進行檢查,性能應達到標準的要求。
3.泡沫消火栓和閥門的開啟與關閉應自如,不應銹蝕。
4.壓力表、管道過濾器、金屬軟管、管道及管件不應有損傷。
5.對遙控功能或自動控制設施及操縱機構進行檢查,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6.對儲罐上的低、中倍數泡沫混合液立管應清除銹渣。
7.動力源和電氣設備工作狀況應良好。
8.水源及水位指示裝置應正常。
8.2.3
每半年除儲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噴射防火堤內泡沫管道及高倍數泡沫產生器進口端控制閥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應全部沖洗,清除銹渣,并應按本規范表D.0.2記錄。
8.2.4
每兩年應對系統進行檢查和試驗,并應按本規范表D.0.2記錄;檢查和試驗的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噴射、泡沫噴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進行噴泡沫試驗,并對系統所有組件、設施、管道及管件進行全面檢查。
2.對于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可在防護區內進行噴泡沫試驗,并對系統所有組件、設施、管道及管件進行全面檢查。
3.系統檢查和試驗完畢,應對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泡沫消火栓、管道過濾器或噴過泡沫的泡沫產生裝置等用清水沖洗后放空,復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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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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